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彭良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2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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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2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彭良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彭良富;彭中勇;刘万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213号之一原告: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黔西市绿化乡石桐树解放路4号。法定代表人:熊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欣,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婷,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良富,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彭中勇,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刘万飞,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原告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彭中勇、刘万飞及被告彭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彭中勇、彭良富达成调解意见,原告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万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告彭良富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县供销社科宁原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刘万飞及被告彭良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彭良富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兴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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