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楚兵、魏建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5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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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55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楚兵、魏建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楚兵;魏建南;宜章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军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楚兵,男。被执行人:魏建南,男。被执行人:宜章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军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楚兵与被执行人宜章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建南、吴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楚兵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1022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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