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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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777号案件名称
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樊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合,该合作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月12日受理。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0)甘0502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欠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1792元及利息612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以317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2021年3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利息,受理费335元,共计38247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4月14日、5月8日、7月22日、9月1日,通过集约和网络查控,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无存款,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经营期限至2027年2月23日,注册经营地为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韩山村陈庄村82号,经营范围:家禽家畜的饲养、繁殖、销售;中药材、经济农作物及果树的种植、销售等。2021年4月30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地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韩山村陈庄村82号,未找到其经营场地,经调查,已未实际经营,场地内仅有8个未完工的蔬菜大棚,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21年5月8日,因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对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陈金合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天水炳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俊到庭进行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其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38247元。虽穷尽执行措施,除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个蔬菜大棚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外,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茂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孝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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