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飞、张后显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8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843号案件名称
范文飞、张后显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文飞;张后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843号申请执行人:范文飞,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张后显,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水龙、范文飞与张后显、常园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011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1100元,余款5901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下落不明。5.2021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59011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束昊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