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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士、党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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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1162号
  • 案件名称

    郑俊士、党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俊士;党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郑俊士,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第三铺乡政府干部,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党进,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执行郑俊士与党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党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9)甘11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党进支付申请人郑俊士代偿款59067.52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并承担执行费7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进于2021年9月10日已履行执行款2067.52元,案件受理费638元,执行费796元,对于剩余执行案款57000元及59067.52元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经申请执行人郑俊士与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从2021年10月开始,由被执行人党进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郑俊士给付执行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1121民初13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常志雄审判员  沈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应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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