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正伦、安德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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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52号案件名称
袁正伦、安德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袁正伦;安德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袁正伦,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安德胜,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袁正伦申请执行安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345.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安德胜已履行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65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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