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陈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5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30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陈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陈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53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吴昊,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烨,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晓琴,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告陈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被告陈勇已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明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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