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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光礼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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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光礼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光礼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罗光礼,男,汉族,1995年8月5日出生,住叙永县。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光礼追偿权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罗光礼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796.31元及利息;二、罗光礼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79.6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光礼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委托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罗光礼名下车牌号为闽DH6K93的汽车,未扣押,暂不能处置。三、通过到罗光礼住址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光礼负有继续为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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