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厚浪、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7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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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7682号案件名称
熊厚浪、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熊厚浪;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7682号原告:熊厚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明,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雨,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宁高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晓龙。被告:江晓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熊厚浪与被告深圳市众慧电子有限公司、江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厚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厚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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