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丁家房镇瑞丰农资商店、花红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恢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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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恢90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丁家房镇瑞丰农资商店、花红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丁家房镇瑞丰农资商店;花红军;石玉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丁家房镇瑞丰农资商店,住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法定代表人:刘青华,系该商店投资人。被执行人:花红军,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石玉石,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丁家房镇瑞丰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花红军、石玉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88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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