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良、郭晶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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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780号案件名称
晋国良、郭晶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晋国良;郭晶;刘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780号原告:晋国良,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刘清,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晋国良诉被告郭晶、刘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晋国良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国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晋国良负担。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曲文丹书 记 员 李倩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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