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宁与袁亚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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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755号案件名称
梁治宁与袁亚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亚雄;袁亚雄;梁治宁;梁治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梁治宁,男,198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袁亚雄,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治宁与被执行人袁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袁亚雄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治宁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由被执行人袁亚雄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治宁借款本金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袁亚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亚雄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袁亚雄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袁亚雄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袁亚雄的工资存款账户及公积金存款账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5、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袁亚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袁亚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梁治宁释明被执行人袁亚雄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袁亚雄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审 判 员 张 宏 明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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