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艳、刘润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46号案件名称
刘芳艳、刘润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芳艳;刘润辉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46号原告:刘芳艳,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文屯村514号。被告:刘润辉,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文屯村514号。原告刘芳艳与被告刘润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8月25日就原告刘芳艳与被告刘润辉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21)辽0804民初4246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原告刘芳艳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刘芳艳在裁定作出后未满六个月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又再次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芳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欣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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