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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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102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102号陈某某、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陈某某土地征收补偿费6432.55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6432.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钱款存放在蓝田县华胥镇XXX村民委员会名下,本院遂依法从蓝田县华胥镇XXX村民委员会的账户中扣划回案件款6507.55元(包含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XXX村第三村民小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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