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辑孟、吕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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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806号案件名称
徐辑孟、吕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辑孟;吕宏林;王晓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806号申请执行人:徐辑孟,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吕宏林,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徐辑孟与被执行人吕宏林、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辑孟要求吕宏林、王晓东偿还本金211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吕宏林、王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吕宏林、王晓东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6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吕宏林名下两处房产,其中一处房产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1年9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东名下两处房产,因两处房产为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不是抵押权人,故暂时无法处置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辑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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