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6民初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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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6民初612号案件名称
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鼎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6民初612号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G734102429,住贵州省岑巩县新兴振兴大道下段岑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覃礼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彪,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鼎文,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00元,减半收取1176.00元,由原告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粟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白俊猛书 记 员 陈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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