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黄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4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4330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黄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黄尤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433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龙太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辉,系该支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黄尤贵,男,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黄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家付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邱美齐书 记 员 黎小华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溆浦阳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742号 下一篇 路庆一、高文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622执恢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