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马赵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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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63号之二案件名称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马赵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马赵;高卫平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6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一级路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678162425Q。法定代表人:秦晓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聪,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璞,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赵,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下王尹村第四居民组。身份证号:142727198601082011。被申请人:高卫平,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村第八居民组。身份证号:142727198603092037。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赵、高卫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马赵、高卫平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对担保人秦建春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21881811016540163的账户内存款67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及担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赵、高卫平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秦建春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21881811016540163的账户内存款6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星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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