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通权、朱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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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886号案件名称
喻通权、朱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喻通权;朱威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886号原告:喻通权,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朱威,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喻通权与被告张元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喻通权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喻通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通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喻通权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运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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