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汉中尚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财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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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财保166号案件名称
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汉中尚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汉中尚鑫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财保166号申请人:汉中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唐忠科,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P2RNOU。被申请人: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地:甘肃省兰州市固区。法定代表人:黄肃生,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3M63D42。申请人汉中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XXXXXXXXXXX9765)账户存款433614.66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XXXXXXXXXXX9765)账户存款433614.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优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固支行(XXXXXXXXXXX9765)账户存款433614.6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攀 审 判 员 杨晋胜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00 书 记 员 许方舟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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