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崔巨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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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7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崔巨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崔巨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7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东段路北。负责人:王萌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彩,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巨星,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与被告崔巨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飞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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