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洪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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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洪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洪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225号之一被执行人:唐洪喜,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洪喜的银行存款5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安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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