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成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00号
  •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成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成加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00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民生淮河新城四期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917686X。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成加,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