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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镇华、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民终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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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2002号
  • 案件名称

    杨镇华、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镇华;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镇华,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特别授权),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6780305966。法定代表人:吕克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特别授权),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薪酬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娟(特别授权),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人事主管。上诉人杨镇华与被上诉人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州台泥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镇华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9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921.28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欠发的工资及年终奖8665.6元;4.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对上诉人不公,依法应当予以纠正。1.对证据的采信偏向被上诉人,说理不清或者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没有违反劳动纪律,被上诉人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上诉人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3.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支付欠发的上诉人工资及年终奖。由于被上诉人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因被上诉人2018年1月、10月,2020年10月、11月支付给上诉人的工资低于怀化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被上诉人2019年、2020年未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因此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欠发的工资和年终奖。被上诉人靖州台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1.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杨镇华不遵守岗位准则,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分厂及所在本部门和工段安排,常常以左手骨折为由,出工不出力,数次被所在用人部门强烈投诉,被退回办公室,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2020年11月12日,靖州台泥公司向其工会发出“关于解除杨镇华劳动关系征求意见函”,11月13日工会同意靖州台泥公司解除与杨镇华的劳动关系,靖州台泥公司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2.我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即应发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杨镇华2018年1月、2018年10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均因为违反被告规章制度而被取消当月绩效工资,但该四个月的应发工资均没有低于靖州县最低工资标准,靖州台泥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其工资及奖金情况。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杭州本部下发的2019年度全员年度绩效考评方案,经过综合考评,杨镇华2019年业绩考评等级为丙,2019年靖州台泥公司被评为乙丙的员工均未享受年终奖。杭州本部于2021年2月3日邮件通知明确规定发放时不在职者不予发放,因杨镇华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了与杨镇华的劳动关系,杨镇华没有参与2020年度考评的资格,不能享受当年度年终奖。杨镇华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921.28元;2.判决被告支付欠发原告的工资及年终奖8665.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镇华于2015年10月14日入职靖州台泥公司,任办公室小车驾驶员一职。2017年9月29日,在靖州台泥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当天16时48分在靖州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左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併下桡骨关节脱位,医院行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固定术治疗;2017年10月20日杨镇华在靖州县人民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2020年6月1日在靖州县人民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取内固定,2020年6月18日办理出院手续。2017年12月22日,经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人社工认字[2017]1682号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5日经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怀劳鉴[2020]1323号《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杨镇华之伤残等级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手术后靖州台泥公司从安全风险考虑杨镇华胜任不了办公室小车驾驶工作,于2018年2月将杨镇华调整为办公室保卫,主要负责办公室绿化带拔杂草及卫生保洁工作。后因料分厂缺员,为满足生产需要,靖州台泥公司与杨镇华口头沟通,在其同意调岗的情况下,靖州台泥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下发调令将杨镇华调入熟料分厂任巡检,负责机器设备的巡查及周边卫生保洁。杨镇华接受了巡检岗位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自行填写工作部门及工作岗位签字确认。熟料分厂于2018年9月26日将杨镇华退回办公室。靖州台泥公司又安排杨镇华继续从事原绿化保洁工作。此次调岗仅为6天,后水泥分厂缺员,经与杨镇华口头沟通,其同意调岗。靖州台泥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下发调令将杨镇华调入水泥分厂任发货员,负责水泥发货电脑录入及设备巡检,杨镇华接受了发货员岗位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自行填写工作部门及工作岗位签字确认。水泥分厂于2019年12月8日将杨镇华退回办公室。此次调岗不足2个月,靖州台泥公司安排杨镇华继续从事绿化保洁工作。靖州台泥公司认为杨镇华受伤后,对靖州台泥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均以消极怠工方式回应,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遵守岗位准则,也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分厂及所在部门和工段安排,常常以左手骨折为由,出工不出力,数次被所在用人部门强烈投诉,每次均被要求退回办公室,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2020年11月12日靖州台泥公司办公室向靖州台泥公司工会发出“关于解除杨镇华劳动关系的征求意见函”,11月13日工会同意靖州台泥公司解除与杨镇华的劳动关系。靖州台泥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下发红头文件解除与杨镇华的劳动关系,并将红头文原件及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送达杨镇华并签收。杨镇华因其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奖金等与靖州台泥公司发生争议于2020年11月1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靖州台泥公司:1.赔偿原告杨镇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个月工资;2.支付其工作期间被侵占的工资。该委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裁决:一、杨镇华请求裁决被告靖州台泥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11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杨镇华请求裁决被告靖州台泥公司补偿侵占杨镇华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杨镇华不服上述裁决提起诉讼,引发讼争。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杨镇华提出的要求靖州台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杨镇华于2015年10月14日入职靖州台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中,靖州台泥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休假及加班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实施细则》、《靖州公司通用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均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14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达不到上岗标准,对公司或所在单位工作分配或岗位调动不服从,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杨镇华因违反劳动纪律,多次被公司通报,应认定杨镇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靖州台泥公司以杨镇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原告赔偿金。杨镇华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杨镇华关于要求靖州台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杨镇华提出的要求靖州台泥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1月、10月、2020年10月、11月四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靖州台泥公司之所以不足额发放这四个月工资是因为杨镇华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给予待岗处理,或者是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是消极怠工给予待岗、警告处分,或者是没有出勤等原因,被告靖州台泥公司根据《靖州台泥水泥限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办法》来核算杨镇华所应享受的报酬合理合法,靖州台泥公司的答辩意见成立,法院给予采信。三、关于杨镇华提出要求靖州台泥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2020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靖州台泥公司根据全员年度绩效考评方案对公司员工进行考评,以考评得出的结果确定员工的年终奖金,2019年,因杨镇华评定为丙等次,而丙等次不能享受年终奖,故靖州台泥公司的答辩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关于2020年的年终奖,靖州台泥公司认为原、被告2020年11月13日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被告靖州台泥公司杭州本部2021年2月3日的通知,认定杨镇华失去了考评资格,不能享受2020年度年终奖。法院认为,靖州台泥公司关于原告杨镇华是否享受2020年度年终奖的答辩意见成立,亦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镇华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镇华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镇华因多次遭用人部门强烈投诉被退回办公室,靖州台泥公司根据《靖州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认为杨镇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靖州台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杨镇华赔偿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杨镇华主张靖州台泥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杨镇华在2018年1月、2018年10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四个月中均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台泥公司根据《靖州台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核算其所应获得的报酬,一审法院认定靖州台泥公司未拖欠杨镇华工资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主张靖州台泥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杨镇华在2019年度的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丙等次,根据靖州台泥公司的规章制度,丙等次不能享受年终奖,且2020年11月13日杨镇华已与靖州台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台泥公司杭州本部2021年2月3日的通知,杨镇华失去考评资格,不能享受2020年年终奖,故上诉人杨镇华主张靖州台泥公司应支付其2019、2020年度年终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镇华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镇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武春毅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尹 俊书 记 员  袁 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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