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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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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38号
  •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某;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38号原告:朱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东,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560段。        法定代表人:温佳欣,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圆环商服B栋-1-5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尚宏宇,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恒大国际中心2栋单元20层2007室。       法定代表人:冷桂梅,经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景泉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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