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慧与马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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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355号案件名称
杜慧与马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慧;马小平;陈怀国;李兴虎;陈怀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35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马小平,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杜慧,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怀国,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兴虎,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怀民,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小平、杜慧、陈怀国、李兴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与罚息(30万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30万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65‰计算的罚息,截止立案之日利息与罚息暂计127000元,本息暂计42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850元,执行费7610元;但被执行人马小平、杜慧、陈怀国、李兴虎、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小平、杜慧、陈怀国、李兴虎、陈某某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马小平、杜慧、陈怀国、李兴虎、陈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李兴虎的银行卡金额为627.43元,微信金额为1083.45元,马小平的银行卡金额566.19元,杜慧的银行卡金额为92554.28元,陈怀国的银行卡金额为1151.28元,共计95982.63元。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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