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3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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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30034号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开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30034号 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04883K。法定代表人:叶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重庆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绪明,重庆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祥。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楠书 记 员 陈博文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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