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光、袁清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4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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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4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志光、袁清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戴志光;袁清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志光,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袁清泉,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志光与袁清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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