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昌平、谭逢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29执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355号案件名称
唐昌平、谭逢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昌平;谭逢富;唐元林;唐芳贵;窦科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29执355号唐昌平、谭逢富、唐元林、唐芳贵、窦科文: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昌平与被执行人谭逢富、唐元林、唐芳贵、窦科文责令退赔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9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逢富、唐元林、唐芳贵、窦科文应向申请执行人唐昌平退赔损失10000元;被执行人谭逢富、唐元林、唐芳贵、窦科文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元林、唐芳贵于2021年8月3日,窦科文于2021年9月1日分别汇款3350元至法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唐昌平发放标的款100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月志、黎丽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659号 下一篇 郑玉南、刘希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02民初2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