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臣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604刑初1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刑初157号案件名称
李洪臣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洪臣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0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洪臣,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丹东市振兴区。辩护人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丹振检刑诉[2021]522号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洪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洪臣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洪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经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忠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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