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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卜华、孔庆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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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556号
  • 案件名称

    史卜华、孔庆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史卜华;孔庆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史卜华,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孔庆亮,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申请执行人史卜华与被执行人孔庆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庆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孔庆亮于2021娜3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卜华借款50000元,2021年4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卜华100000元,2021年5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史卜华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执行人孔庆亮负担。申请执行人史卜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号向被执行人孔庆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孔庆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孔庆亮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史卜华名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23××××6908,0101,0)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85.19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鲁1727执556号之一号裁定书对其冻结。被执行人孔庆亮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未查询到任何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鲁1727执556号限制消费令,对孔庆亮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史卜华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史卜华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对史卜华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史卜华,史卜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3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益民审判员  魏衍豪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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