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建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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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978号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建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刘建良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97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良,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 丽法官助理 金一欣书 记 员 周妍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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