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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辉、徐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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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03民初2150号
  • 案件名称

    赵小辉、徐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小辉;徐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50号原告:赵小辉,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徐鹏,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辉与被告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辉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小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璐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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