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辉、徐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103民初2150号案件名称
赵小辉、徐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小辉;徐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50号原告:赵小辉,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徐鹏,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辉与被告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辉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小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璐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英海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503执恢388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92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