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琴、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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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351号案件名称
曹琴、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曹琴;武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351号原告:曹琴,女,汉族,1992年3月4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武博,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曹琴与被告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曹琴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曹琴负担。 审判员 卫俊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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