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汉斌、向锋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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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53号案件名称
崔汉斌、向锋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汉斌;向锋波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向锋波,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代理人,向前,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207240018。被执行人:崔汉斌,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锋波与被执行人崔汉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8民特55号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万元、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就本次执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21年10月起,每月偿还借款4000元,每年年底再偿还借款12000元,于2023年10月底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崔汉斌承担。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白 建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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