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菊、汪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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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93号案件名称
刘宗菊、汪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宗菊;汪国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93号原告:刘宗菊,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国全,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宗菊与被告汪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宗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宗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宗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宗菊负担。审判员 翁青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泽绒降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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