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3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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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3817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381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王顺清,行长。被执行人刘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即日起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政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26900.97元(暂未计算2020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登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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