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建安、孙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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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891号案件名称
强建安、孙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强建安;孙凯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孙凯龙,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0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强建安,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0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319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强建安偿还原告孙凯龙借款人民币14000元,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强建安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强建安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凯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强建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2、2021年5月12日、7月05日、7月21日、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强建安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因数量太少未扣划,无车辆、房产登记,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强建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强建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强建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6、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40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 审 判 员 李武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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