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怡敏与董永杰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63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6326号案件名称
赵怡敏与董永杰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怡敏;董永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6326号申请执行人:赵怡敏,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董永杰,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赵怡敏与董永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4740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董永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怡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541.0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并查封被执行人董永杰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两处,然上述房产因有案外人设某抵押权而无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首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因有案外人设某的抵押权而无条件处置。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胡汇哲审判员 金联涌书记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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