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娥、彭招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2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484号案件名称
陈忠娥、彭招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忠娥;彭招军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娥,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彭招军,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忠娥221100元,执行费32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陈忠娥达成了还款协议。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彭招军支付申请人陈忠娥5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3月1日支付50000元,2024年3月1日支付71100元,申请执行人陈忠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24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先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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