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丽、庞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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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215号案件名称
马宁丽、庞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宁丽;庞勇;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215号原告:马宁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民。被告:庞勇。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宁丽诉被告庞勇、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宁丽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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