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古塔区十八春天小蚂蚁便利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7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786号案件名称
王凡、古塔区十八春天小蚂蚁便利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凡;古塔区十八春天小蚂蚁便利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786号原告:王凡,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诉讼代理人:宋丽,辽宁润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塔区十八春天小蚂蚁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9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702MA0YDEYU9F。经营者:许立艳,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凡诉被告古塔区十八春天小蚂蚁便利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凡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凡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凡负担。审 判 员 潘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红书 记 员 王 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建财、古晓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876号 下一篇 广东省xx医疗救助基金会、珠海市xxxx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