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继城、于爱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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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352号案件名称
乔继城、于爱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乔继城;于爱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乔继城,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于爱刚,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乔继城与于爱刚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900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利息800元,共计2793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爱刚涉案较多,且名下财产都已被威海法院查封,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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