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23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2311号
  • 案件名称

    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彭某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2311号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二安置区华塘**。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已注销),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龙凤路**世纪百年酒店**。经营者:颜依。被告:彭某某,女,1985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仁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童海珍书 记 员 向红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