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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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2311号案件名称
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彭某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2311号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二安置区华塘**。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已注销),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龙凤路**世纪百年酒店**。经营者:颜依。被告:彭某某,女,1985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山百年唐朝会娱乐会所、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龙山清净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仁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童海珍书 记 员 向红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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