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生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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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947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生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生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947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林、王明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6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刘金林、王明生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6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6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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