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蔚、赵鹏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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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446号案件名称
苗蔚、赵鹏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苗蔚;赵鹏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苗蔚,男,196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赵鹏远,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新公路。法定代表人:赵鹏远。关于苗蔚与赵鹏远、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36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鹏远、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鹏远、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3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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