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苗蔚、赵鹏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4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446号
  • 案件名称

    苗蔚、赵鹏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苗蔚;赵鹏远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苗蔚,男,196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赵鹏远,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新公路。法定代表人:赵鹏远。关于苗蔚与赵鹏远、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36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鹏远、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鹏远、长春市三源脱硫催化剂厂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3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