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宝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38号案件名称
李德宝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德宝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38号罪犯李德宝,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蒙古族,初中,现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连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葫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建议减去余刑。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德宝在服刑期间,狱内存款余额和消费额总和为11475.8元,罚金2万元未履行,罪犯李德宝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罪犯李德宝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宝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城林书 记 员 叶 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92执633号 下一篇 苗蔚、赵鹏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