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7执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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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7执1877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627执1877号孙保卫在执行赵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7民初13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当波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当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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