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贵、张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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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551号案件名称
刘世贵、张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世贵;张地;钟进群;罗忠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张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钟进群,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罗忠良,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刘世贵、张地与钟进群、罗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0)川0502民初25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钟进群、罗忠良归还刘世贵、张地借款本金147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83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4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还款方式为:钟进群、罗忠良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830000元,借款本金1470000元及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罗忠良、钟进群第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刘世贵、张地有权申请对余款的全部执行,罗忠良、钟进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进群、罗忠良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进群、罗忠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巧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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