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丽、陶雪梅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7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727号
  • 案件名称

    刘丽、陶雪梅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丽;陶雪梅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73年3月1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陶雪梅,女,1980年4月24日生,住磐石市。刘丽与陶雪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吉0284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丽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陶雪梅返还磐石市河南街水泥厂住宅楼2-703室的住宅,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陶雪梅返还了刘丽磐石市河南街水泥厂住宅楼2-703室的住宅同时给付了刘丽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陶雪梅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